话题#社保#冲上热搜第一

近日
“员工签协议自愿不缴社保
公司判赔”一事
引发网友热议




公司提出不缴纳社保
每月多给一笔补助
还要求签订
“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
最高法近日明确
9月1日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
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均无效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规避社保缴纳、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等问题,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
无论双方协商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艳介绍,比如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比如有的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发放给个人,两种情况都存在。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艳介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则是:
★劳动者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在行政机关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把社会保险费以补助的方式,支付给了劳动者,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最高法表示,确立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责任的规则,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张艳介绍,在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退休以后可以每个月领取养老保险。缴纳了医疗保险,也有医疗保险基金来承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这样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发生了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利于分散用工风险。
法官提示,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请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张艳提示,本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施行,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此之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承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责任。
企业违法成本:补缴+罚款+补偿三重责任
1、社保补缴责任
企业需补缴全部未缴期间的社保费用,包括单位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32%)和个人承担部分(约工资总额的10.5%),并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的利息)。
以月薪1万元的员工为例,企业1年未缴社保需补缴:
单位部分:10000×32%×12=38400元
个人部分:10000×10.5%×12=12600元
滞纳金(按6个月计算):(38400+12600)×0.05%×180=4590元
合计55590元
2、行政处罚风险
社保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2024年全国劳动监察统计显示,社保类违法企业平均罚款金额达2.3万元,某建筑公司因欠缴50名员工社保被处以120万元罚款。
3、经济补偿义务
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N倍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工作年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判例显示,一名工作5年的员工因企业未缴社保解除合同,获得5个月工资(合计6.8万元)的经济补偿。
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吗?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注意!企业以下情形,不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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