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的基本情况
客户为注册于广东省广州市的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运营“DS返现APP”,对接淘宝、京东、拼多多、唯品会、抖音电商及美团、饿了么、滴滴等本地生活平台。
1.商业模式:用户在DS APP检索商品、领取优惠券后跳转至第三方电商平台完成下单付款;电商合作商家按约定佣金比例结算推广服务费(佣金)至甲公司;甲公司从自有收益中列支资金,向下单用户兑付现金消费返利(用户可直接提现)。
2.场景还原:消费者通过DS APP在电商A店铺采购30元商品,全额向商家支付货款30元;甲公司自行承担成本,向用户兑付1元现金返利;电商A按5%佣金率结算推广佣金1.5元至甲公司。
3.盈利公式:实际盈利=商家结算佣金收入-面向终端用户的现金返利支出,全平台业务规模稳定、收益模式固定。
二、客户面临的四大核心财税痛点
(一)会计收入确认口径存疑
无法准确区分自身业务身份为主要责任人、代理人,不确定会计核算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存在准则适用与财报披露风险。
(二)增值税无进项抵扣、无法合规差额计税
向终端个人用户兑付的消费返利,属于甲公司自主承担的市场促销支出,普通消费者仅为商品采购方,未向甲公司提供推广、居间等增值税应税服务,自然人无开票义务、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返利支出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票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财税实务误区:误以为经纪代理服务可凭用户返利做销售额差额扣除,存在违规差额申报被稽查补税、加收滞纳金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边界模糊
1.无发票的零星用户返利能否税前扣除;
2.返利支出是否受手续费及佣金5%税前扣除限额约束。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界定不清
终端用户现金返现是否属于偶然所得、是否需要甲公司履行20%个税代扣代缴义务,政策边界模糊,易引发个税未代扣被罚风险。
和创企赢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余老师,在接到客户需求后,立即召集团队。
三、客户的财税难题如何破解?
(一)会计收入确认
1.甲公司不持有商品存货、不负责商品发货、售后履约、不管控商品定价、不承担滞销与售后赔付风险,仅依托APP导流促成交易、赚取平台推广佣金,法律与业务实质属于代理人;
2.会计核算规则:按净额(实际净收益=佣金-返利)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商家全额结算佣金先确认为应收收入,兑付用户返利计入销售费用,会计账面按净额列报营收。
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判定企业不控制商品、不承担发货、售后、存货风险、不决定商品售价,属于代理人身份,按净额(差额)确认收入。
(二)增值税处理
观点一:佣金全额计缴增值税,用户返利不得差额扣除、不得抵扣进项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4款:经纪代理服务,仅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项。自主支付的用户消费返利不在法定差额扣除清单内,不允许从佣金收入中扣减返利差额计税;
观点二:适用经纪代理服务政策,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用户返现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执行全额开票、差额计税,开具6%增值税专票/普票,不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反向解读: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不得全额开票”,因此经纪代理服务可以全额开票,仅申报环节差额计税,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观点二存在潜在税务稽查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支付给用户的消费返现,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可以税前扣除。无论是根据“给用户的消费返现”不属于应税项目的,还是根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都可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受5%佣金扣除限额约束
本业务返现红包是直接向终端消费者支付的推广返利,不是向“中介机构、代理人”支付的佣金,不适用上述5%扣除限额,可据实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2009年3月19日 财税[2009]29号第一条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规范
甲公司返利绑定用户实际下单消费,是基于真实购物的价款让利,具有价格折扣、折让性质的消费返现,不属于偶然所得,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政策原文(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五)纳税人身份优化方案
在合规梳理业务板块、合同、资金流、用户体系,发现部分业务主体可为小规模纳税人(现行征收率1%),佣金收入按小规模征收率计税,显著降低增值税税负;小规模同样适用上述所得税无票扣除、不扣个税规则。
四、我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合规落地方案
和创企赢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余老师,为客户量身定制财税合规解决方案,核心解决点如下:
1、增值税端:建议客户企业放弃存在争议的差额申报方案,按全额申报佣金销项;通过合理规划业务,合理合法管控增值税税负,降低稽查补税风险。
2、企业所得税端:纠正原错误按5%限额扣除的账务处理,用户返利全部据实税前扣除,减少无谓纳税调增,管控企业整体税负率;
3、个税端:厘清返现个税定性,取消不必要的个税计提与代扣,避免多缴个税、目前个税由公司承担,减轻公司运营压力。
五、服务感悟及给客户的建议
不少企业出于涉税风险顾虑,盲目保守办税,对政策可免税、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也自行申报缴税,造成不必要的税费成本支出。
部分财务为迁就保守缴税思路,账务核算刻意调整,不仅加大账务处理难度,还会造成财报数据失真,反而暗藏潜在税务隐患。
财税处理需依托现行税收政策,做到合规计税、据实纳税,既严守税法底线、不漏缴税款,也充分用好税收政策,避免无谓多缴税费,实现涉税成本合理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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