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施行了 30 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步退出历史舞台。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完成"条例→法律"的升级,这不仅是立法层级的提升,更是一场贯穿进、销、退全链条的规则重构。
半年过去,我们在做企业所得税汇算、增值税日常咨询和税务体检时,发现不少企业还在用"老黄历"做账——新法红利没吃透,旧的风险却照旧踩。今天把 5 个最高频的坑一次性讲清。
坑一:混合销售,还在按"企业主业"套税率

这是这半年我们见到争议最多的问题。旧规下,混合销售按"企业主营业务"定税率;新法改为按"单笔交易的主要业务"来定。
举个真实场景:一家以销售设备为主(13%)的企业,签了一单"设备 + 安装 + 一年维保"的总价合同。过去可能整体按 13% 计税;现在要看这笔交易里起决定作用的业务是什么,不同税率组合(13% 货物 + 9% 建筑 + 6% 服务)都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事务所提醒: 合同要写清!在混合销售业务里,务必在条款中明确"主要业务/核心交付物",并尽量分项列示价格。税率认定模糊,最容易在稽查时被补税加滞纳金。
坑二:5% 征收率业务,没及时切换到 3%

新法把原适用 5% 征收率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等)统一调整为 3%。这是实打实的减轻负担——对不动产租赁、劳务派遣等行业,税务下降约 40%。
但我们在复核发票和申报时发现:部分客户的开票系统税率档位还停留在 5%,或者会计在计提时仍按老税率,导致多缴税或申报口径与开票不一致。
事务所提醒: 马上排查你涉及的不动产出租、劳务派遣、转让等业务,核对开票软件税率设置和账务处理,别让本该省下的税"躺"在账上。
坑三:视同销售范围,理解反了

新法把视同销售从原来的 11 类大幅压缩为 3 类,取消了"无偿提供服务"(含无息资金拆借、免费房屋租赁)和"委托/受托代销"的视同销售认定。这是个重大利好。
于是有客户走向另一个极端:以为"送都不用缴税了"。注意——无偿赠送货物(如样品、促销赠品)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该缴还得缴。
案例: 某制造企业把闲置厂房免费给关联公司使用,按旧规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按新法,无偿提供"服务/租赁"不再视同销售,这笔可以省。但该企业同期向客户免费寄送样品,这部分赠送货物仍须按视同销售计税。一省一缴,不能混为一谈。
坑四:进项抵扣"一刀切"

新法对进项抵扣做了精细化调整,很多企业还停留在"餐饮娱乐一律不能抵"的老认知:
项目 | 旧认知 | 新法口径 |
餐饮、娱乐服务 | 绝对不能抵扣 | 用于对外提供,可正常抵扣 |
贷款服务 | 不能抵扣 | 仍不能抵扣(条例保留兜底) |
500万以下混合用途资产 | 需分摊 | 可全额抵扣 |
事务所提醒: 采购餐饮、会议、住宿服务时,合同和报销单上注明用途(对内 vs 对外),是能否抵扣的关键证据。别因为没写用途,把能抵的税也放弃了。
坑五:进项税清算,忘了"次年 1 月必须做"

新法把混合用途货物、服务的进项税清算,从"可以清算"变为"必须清算"——要在次年 1 月按年度数据自行调整。
这是新增的硬性动作。我们接触到的一些企业,年底一忙就把这事忘了,等到次年稽查或汇算时被提示补正,徒增麻烦。
事务所提醒: 把"次年 1 月进项税清算"写进财务年度日历,和年报、汇算一并排期,设专人跟进。
一页速查:新旧规则对照
规则点 | 旧(暂行条例) | 新(增值税法2026.1.1起) |
5%征收率 | 存在(不动产、劳务派遣等) | 统一为3% |
视同销售 | 11类 | 压缩为3类,取消无偿服务/代销 |
混合销售 | 按企业主业 | 按单笔交易主要业务 |
进项清算 | 可清算 | 次年1月必须清算 |
餐饮娱乐抵扣 | 一律不可 | 对外提供可抵 |
写在最后:
《增值税法》落地不是"换个文件",而是一次税务逻辑的重构。红利是真金白银,风险也是真金白银。
我们是深圳和创企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常年为中小企业提供审计与鉴证、税务体检、税务顾问、管理咨询、司法鉴证和合规服务。如果你的业务涉及上述任一类调整,欢迎在后台留言"增值税法",有问题我们帮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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