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一:退运免税延续到2027年底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6年第16号公告。 另外,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对做1210的企业要注意: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 "原状退运进境"卡得很细,别想当然
这是实操中最容易被驳回的一环。 认定标准: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 例外情形: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 另一个关键点: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可以除外。
3. 材料准备:滞销和退货不一样
一个容易忽略的衔接点: 如果该批货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再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顺序不能颠倒。
4. 政策二:跨关区退货,全国都能办
海关总署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模式。 意思是:企业零售出口的商品在海外发生退货时,不再要求必须退回原出口海关,可以灵活选择全国范围内任一海关口岸办理退运进境手续。 需要注意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即9610模式。 此前该模式在20个直属海关试点一年。杭州在2025年3月17日办理了首批业务,成为全国唯一开展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的城市;深圳海关同期完成首批跨关区退运进境通关(商品原从广州口岸出境);成都航空口岸也迎来了从欧洲市场退货的商品。
5. 两项政策叠加,退货成本降在哪
第一层:退运进境"零税务"。过去退货进境要征关税和增值税,占总货值15%—20%,现在是零。 第二层:退货口岸自由选。企业可以根据物流成本和效率,选择更经济、便捷的退货通道,显著降低退货物流成本、缩短退货周期。 一个政策解决"税",一个政策解决"路"。结合起来看,退货才真正从"纯亏"变成"可控成本"。
6. 给企业的一句话提醒 退运免税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6个月时限、原状、未使用、非食品。建议在出口环节就建立可退运商品的台账,记录出口日期和监管代码,避免超期或无法证明"原状"而错失优惠。 退货成本按货值15%—20%算的企业,这篇要看。两个政策配合使用:退运免税解决"税",跨关区退货解决"路"。提醒一句,已退税的货要先补税再申请免税,顺序别搞反。
获取最新财税知识和最新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