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专业财税知识,获取最新财税政策
让公司没有难办的事,第一时间了解最新财税资讯。
首页>新闻资讯>高端财税资讯

新增!10月19日总局发布6个离岸信托个税口径问答

发布时间:2026-10-22

先提醒一件事:离岸信托个税申报的过渡期,10月22日就截止了。今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6年第21号公告,首次对离岸信托建立了覆盖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全环节的个税规则,统一适用20%税率。针对存量信托,给了90天的过渡补报窗口,截止日就是10月22日。在窗口期内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按日万分之五开始计息。


就在过渡期即将关闭的节点上,国家税务总局刚又发布了一批细化执行口径的问答。今天咱们就把其中容易算错、容易踩坑的细节拎出来说一下。


第一个:融资利息和财产转让损失,能不能抵呢?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信托或者它控制的境外实体,可能会发生融资贷款利息,也可能发生财产转让损失。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些都是成本,应该能抵减收益吧?

答案是规则是分开的。

融资贷款利息,不能抵。 公告第四条明确,离岸信托或者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损失,有条件地能抵。 境外实体转让财产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定:同一纳税年度,不能结转到以后年度;只跟财产转让所得抵,不能跟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混着抵。但有一个红线: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是不能抵的。


第二个:境外缴的预提税或企业所得税,能不能抵个税啊?


境外实体赚了钱,可能在当地已经缴了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有人会想:这笔税能不能拿来抵我在中国的个税啊?

这里要分两层说清楚。公告第十条给的是一个可以抵免的口子:已经对这个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但10月19号总局新发布的这次政策口径问答,却把边界划死了——明确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不了个税。所以不是"境外一律不能抵",而是"境外个税性质的能抵,预提税和企税是不能抵的"。

还有一个连带影响:境外实体缴了这些税,不改变信托财产的原值。原值该怎么算,还怎么算,不会因为缴了境外税就往上调。


第三个:存量信托打包计算,信托管理费能不能扣呢?


公告第四条本身给的是一条全口径规则: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一律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这几项不是"打包计算时"才不能扣,是任何时候都不能扣。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存量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需要“打包”计算。这个时候,总局问答又专门重申了一次:明确打包计算时,是不允许扣除信托管理费的。顺带说一句,跟这一条配套的还有两个新规里最实用的安排:

一是申报期限: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信托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报上一年度的税,信托终止的在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申报。

二是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这也是这次新规,给到我们个人的实质性缓冲。


第四个:境外实体装入信托前,账上已经攒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办呀?


这是一个很实际的场景:你把一家境外公司装进离岸信托,这家公司在装入之前,账上已经累积了一笔未分配利润。那么,这笔“老钱”怎么处理呢?

口径明确要并入存续期收益,一起申报。

如果装入环节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公告第十七条规定申报纳税。也就是说,“老利润”不会被遗忘,它会跟着信托存续期的收益一起,进入每年的申报口径。


第五个:股权激励信托,算不算这次说的“离岸信托”啊?


很多公司用离岸信托来做员工股权激励。那这种信托,适不适用21号公告呢?

记住是不适用的。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的,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不属于公告定义的离岸信托。员工行权时获得的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税;后续在境外取得的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家要清楚:激励信托是激励信托,离岸信托是离岸信托,两套规则,别搞串了。


第六个:延不延长追征,10万元是分水岭


公告第十七条留了一个口子:对于公告发布前装入财产、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延长追征年限。那“金额较大”到底怎么界定?

这次问答把标准明确了: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就属于“金额较大”。但这里有个特别容易听错的地方,我得说清楚。10万是"能不能延长追征年限"的门槛,不是"要不要申报"的门槛。

两部门的回答写得很明确:对离岸信托设立环节的未缴税款,原则上征收三年,也就是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一律应按规定申报缴税。哪怕你算下来只差几万块、不到10万,也在应申报范围内,窗口期内一样要补,只是不加收滞纳金。

那10万以上的意义在哪?在于追征年限。常规追征期是三年,10万以上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把追征年限延长到五年。反过来也要提醒一句:如果认定属于偷逃税,那是不受追征年限限制的。所以结论是:2023年1月1日以后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都应当在10月22日之前把账算清楚、把税报了。10万这个数字,不是免申报的线,而是税务机关能不能往回多追两年的线。


另外,还有两条更"日常"的坑,顺带提醒下:


第一个,别以为换个身份就能躲开。公告第六条、第七条写得很直接: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就信托财产当日市场价值减原值的余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清算征税,当年和以前年度该补的个税一并补了;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同一个道理,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同时第十一条还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转身份这条路,公告已经封住了。


第二个,信托的钱也不是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公告第十二条列了四种"视同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的情形:拿信托财产给你的债务做抵押、担保或者提供借款,而且当年12月31日前没有解除或归还;给居民个人代付或者报销费用,或者允许你无偿、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以及向你的关联方、和你控制或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这一条在实务中特别容易被无意中踩到——比如用信托资金给子女付购房首付、拿家族信托的额度做担保,用着方便,一查就成视同分配了。


2026年是各法域的资料采集期,CRS的穿透式信息交换,交换的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离岸信托不再是“信息孤岛”,但这不等于直接征税。数据到了税务机关手里,是拿来做风险比对、提示自查、核查异常的,最终认定还得回到税法本身。


这次离岸信托个税政策口径问答的6个细节,每一条都是对“常规理解”的修正。过渡期只剩2天了。 手里有离岸信托的,该梳理的梳理,该申报的申报,千万不能“想当然”。


图片


关于我们

我们为你提供7*12小时热线13380308735

了解详情

联系我们

我们为您提供企业全生命周期财税服务(从初创到上市)

马上咨询